贾端生与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9.06.26 主办律师:陈榕

陈榕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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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02民初3872号

原告:贾端生,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汾县。

委托代理人:陈榕,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

法定代表人:李根记,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贾端生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榕,被告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1811元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一平垣乡段家凹村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款为2045509元。被告自2012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3日,先后共支付原告1723698元。余款3218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本金321811元认可,但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过高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1年7月10日一平垣乡段家凹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明原告为被告实施了路面街道硬化;二、段家凹村2011年街巷硬化工程决算表一份,证明2013年5月23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是2045509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是2045509元,被告截止2018年2月3日,共支付原告1723698元,余款321811元未能支付,被告对以上事实均认可,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21811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支付欠款321811元的责任。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故本院支持从2018年2月3日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段家凹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端生工程款321811元,并承担321811元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到期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政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