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榕
主办律师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8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平,男,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
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党家楼南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贺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8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5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均不足本案申请标的,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2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上网,2019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贺彦平限制高消费并发布上网。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于2019年12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时予以告知,被执行人山西益泰元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线索,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1028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执行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梁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