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卫栋与卫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9.04.23 主办律师:陈榕

陈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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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23民初231号

原告:段卫栋,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

被告:卫虎生,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卫栋与被告卫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晋102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后,卫虎生不服,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晋10民终2722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卫栋、被告卫虎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卫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自12万元借款并自2018年6月7日起按资金占用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1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肆万元、捌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没钱没由,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段卫栋提供以下证据:2012年11月24日、27日,卫虎生书写的借条两份。

卫虎生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向其借款12万元,已经在2012年12月31日归还10万元,余款2万元是原告儿子结婚时,我们夫妻在家,段卫栋拿走现金2万元,现在已不欠原告款了。

卫虎生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2、2012年12月3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归还的10万元出具的收条一张。3、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是收条是原告所书写的。4、鉴定费票据2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27日,卫虎生分别分两次向段卫栋借款40000元、80000元,共计120000元。由卫虎生向段卫栋出具了借据两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卫虎生提供了2012年12月31日的100000元收条一页,经山西昶榮司法鉴定中心昶榮(2019)文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上述100000元收条为段卫栋所写,卫虎生支出鉴定费2200元。本案在审理当中,段卫栋对(2019)文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认为是卫虎生归还的另外借款,与本案无关。卫虎生则声称剩余20000元借款段卫栋已拿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卫栋与卫虎生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段卫栋在向卫虎生提供借款后,履行了出借义务,卫虎生负有清偿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卫虎生应在段卫栋催要后的合理期限返还借款,卫虎生归还的100000元因段卫栋无证据证明属于归还的其他欠款,故应予扣除。段卫栋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卫虎生主张归还20000元一节,因无证人出庭,本院不予采纳。鉴定费是基于段卫栋对收条的否认所产生,故应由段卫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卫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段卫栋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以年利率6%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2200元,由卫虎生负担300元,段卫栋负担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海勇

审判员 张麦兰

审判员 梁新胜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