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公司乙;李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31 主办律师:陈桂清

陈桂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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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3741号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清,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某,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以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讯滕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孙晓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明明

书 记 员唐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