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某公司;施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07 主办律师:陈权
陈权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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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782民初19607号
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妙琼,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女。
被告:鲍某,男。
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某、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0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亚萍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