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1 主办律师:陈权

陈权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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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已核验身份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粤051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璇,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51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35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期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等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和线下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设存款账户,本院遂冻结并划拨55832.84元至本院账户,扣除诉讼费17895元、执行费469.07元后,余款37468.7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余额较少);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XXX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未扣押到案)。余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吴某所在社区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浦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某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周某丰发现被执行吴某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伟鹏

审判员赵芝林

审判员张膺豪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肖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