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陈权

陈权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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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粤52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竹风街11号207房,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

委托代理人:陈权,吴妙琼,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村西潮亩七五座2号,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根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52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和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52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355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2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958元。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何某某已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至今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向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4日,实际冻结到其存款不足20元,因冻结金额较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其存款。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少丰

执行员章启豪

执行员黄湧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