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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未约定利息却暗藏砍头息,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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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权 律师

陈权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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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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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汕头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利息但转账暗藏“砍头息”,法院如何认定真实利率?

一、案例引入:一笔“无息借款”背后的高息陷阱

2026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出借人)起诉被告王某(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未约定利息”。然而,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在林某转账50万元后的次日,王某向林某妻子的账户转回了5万元。同时,王某还提供了连续11个月以“服务费”名义向林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每月转账1.5万元的记录。

王某辩称:林某在借款当日口头要求“先付10%的砍头息”,即5万元,实际借到仅45万元;且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所以自己每月支付1.5万元“利息”。林某则坚称:借条未约定利息,转账5万元是王某主动归还的部分本金,每月1.5万元是王某自愿支付的“感谢费”而非利息。

二、争议焦点:未约定利息的借条,能否依据资金往来认定“高利贷”?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借条明确约定“无利息”时,出借人实际收取的“砍头息”和固定金额的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利息?如果可以,是否构成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高利贷?

(一)“砍头息”的法律定性: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林某向王某转账50万元,但次日王某“转回”5万元给林某妻子。虽然林某辩称这是王某主动归还部分本金,但资金流向的异常性、与借款行为的紧密关联性,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某此前从未提前还款,该5万元转回发生在借款到账后的极短时间内——法院最终认定:这5万元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即“砍头息”),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5万元。

(二)规律性固定转账:是“感谢费”还是实际利息?

王某每月向林某指定账户固定转账1.5万元,连续11个月,金额恒定、时间规律。林某虽然辩称是“感谢费”,但既无书面协议也无明确说明,且金额恰好与借款本金50万元的3%(月利率)一致。法院结合民间借贷行业习惯认定:这1.5万元属于 “变相利息” ,而非无偿赠与。即便借条未约定利息,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的利率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实际利率的核算:远超法定保护上限

法院对实际利率进行校准计算:

  • 实际本金:50万元 - 5万元(砍头息)= 45万元
  • 实际利息总额:1.5万元/月 × 11个月 = 16.5万元
  • 借款实际使用时间:12个月
  • 年化利率:16.5万元 ÷ 45万元 ÷ 1年 × 100% ≈ 36.67%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以2026年1月1日LPR(3.85%)计算,四倍为15.4%。本案实际利率36.67%远超法定上限,超出的部分依法不受保护。

三、法院判决结果:仅支持本金45万元及LPR四倍利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1. 确认借款本金为45万元(扣除砍头息5万元);
  2. 王某已支付的16.5万元中,按年利率15.4%计算12个月的法定利息为45万元 × 15.4% = 6.93万元,超出部分9.57万元(16.5万元 - 6.93万元)冲抵本金;
  3. 剩余本金为45万元 - 9.57万元 ≈ 35.43万元;
  4. 王某需向林某偿还剩余本金35.43万元及自起诉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法律启示与风险警示

  1. “砍头息”无效:无论借条怎么写,预扣利息一律不认,本金以实际到手金额为准。
  2. 口头约定利率风险极高:出借人主张高息但无书面证据,法院仅支持LPR四倍以内;借款人如能证明实际支付记录,可大幅降低债务。
  3. “服务费”“咨询费”等掩盖利息的行为将被穿透审查:法院依据资金流向、金额规律性、交易惯例认定实质借贷关系。
  4. 汕头地区2026年司法实践更加强调“穿透式审判”:不限于借条字面约定,重点审查资金实际使用成本和公平性。

相关QA(10组)

Q1:借条没写利息,但借款人每个月固定转一笔钱给出借人,这钱能算利息吗?

A:可以。如果能证明转账是规律性、固定金额且与借款行为高度关联(如时间对应还款日、金额对应约定利率),结合交易习惯,法院很可能认定为事实利息,而非赠与或还款。

Q2:什么是“砍头息”?法院如何认定?

A:“砍头息”指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法院会将实际到账金额认定为本金,扣除部分不产生利息。例如借50万实际到账45万,本金只算45万。

Q3: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A:2026年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当前约15.4%/年)。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已支付的超限利息可冲抵本金或要求返还。

Q4:出借人收“服务费”“管理费”是否合法?

A:看实质。如果这些费用是变相利息(如费率固定、与借款本金挂钩、在借款期间持续收取),法院会穿透审查,将其计入利息总额,受15.4%上限约束。

Q5:借款人已经按高利率还了很多钱,还能追回吗?

A:可以。超过15.4%/年部分已支付的利息,可以主张冲抵剩余本金;如果本金已还清,可起诉要求返还超付利息。

Q6:借条写了“无利息”,出借人还能要利息吗?

A:一般情况下不能。但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且实际履行(如规律性固定转账),法院可能认定存在事实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LPR4倍。

Q7:借条金额和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如果是现金交付,需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如果是银行转账,以流水记录为准。“砍头息”部分一律不算本金。

Q8:借款人主张“砍头息”需要什么证据?

A:最有力的是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出借人转款后短时间内又转回部分金额),其次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口头约定)、证人证言。

Q9:汕头2026年对民间借贷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A:汕头市两级法院2026年强调穿透式审查,对“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从严认定,并加强对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弱势借款人的保护。

Q10: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A: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汕头市的民间借贷案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区人民法院(如金平区、龙湖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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