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葛某阳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8 主办律师:陈晖

陈晖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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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民终17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阳,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某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1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婕

审判员陈峰

审判员胡怡江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