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杨某;肖某;成某;吴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7 主办律师:陈晖

陈晖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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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民终17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中和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中和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皓,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某,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吴某乙,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肖某及原审第三人成某、原审第三人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甲自愿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胡劲

审 判 员董力

审 判 员张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俣芃

书 记 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