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某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5 主办律师:陈晖

陈晖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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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06民初1715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兰,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4】15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苏某兰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苏某兰为原告的(2025)鄂0106民初1713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06民初171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杨婧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茜

书 记 员杨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