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2 主办律师:陈晖
陈晖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522民初1780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友,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明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前亮
书 记 员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