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2 主办律师:陈晖

陈晖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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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522民初1780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友,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明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前亮

书 记 员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