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耿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1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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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民初1764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耿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立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