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2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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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民初1768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立真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