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耿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1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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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民初17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耿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某、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某、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立真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