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8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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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民初1768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立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