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王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1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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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执保755号之一

申请人:孙某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某地。

申请人孙某某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27002*************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志勇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