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耿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9 主办律师:陈新生

陈新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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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422执保69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耿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某地。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某地。

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李某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tenpay.com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长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