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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固定价合同能否突破按实结算?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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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新生 律师

陈新生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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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德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起争议:固定价合同能否突破“按实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是永恒的“主战场”。2026年,德州地区某产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因结算问题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设计变更与新增工程量,承包人主张按实结算,发包人则坚持固定价“一口价”包死,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这一矛盾折射出建设工程实践中“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之间的激烈碰撞。

一、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2024年,德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制造企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固定总价为3800万元,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并签证的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施工期间,发包人多次口头要求增加生产线设备基础、改造消防水池位置,并提高了装饰材料标准。承包人按指示施工完毕后,实际造价达到4600万元。结算时,发包人仅同意支付3800万元,认为口头指令属内部沟通,未办理签证,不应计入合同价款。承包人遂诉至德州某法院,要求支付增加工程款800万元。

二、法律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未经书面签证但发包人实际接受且已并入工程实体的增量工程,是否应当据实结算?

  1. 固定价合同的效力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固定”并非绝对,其针对的是合同签订时的图纸、范围、条件。一旦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合同基础发生变化,固定价的适用范围即被打破。

  2. 签证瑕疵与事实履行认定 实务中,大量施工指令通过微信、会议纪要甚至口头形式发出。虽然合同约定“无签证不调整”,但若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发包人实际收到了变更后的工程实体且未提出异议,并取得了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造价鉴定报告等证据,法院倾向认定构成事实上的变更合意。德州地区法院近年的裁判观点亦支持:不能仅以缺乏书面签证为由剥夺承包人的合理对价请求权,否则将构成《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

  3. 造价鉴定与裁判衡平 当双方对增量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日志与监理记录能清晰反映发包人指令过程,法院大概率支持据实结算,但需扣除承包人未及时签证的过错责任。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建设工程周期长、变更多,合同管理能力决定了结算成败:

  • 承包人应建立“变更签证动态台账”,每项指令后48小时内补办书面确认,若发包人拖延,及时通过快递、邮件固定证据。
  • 发包人应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口头指令必须留存书面记录,防止“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被动局面。
  • 对于已发生的签证缺失,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先进行造价核对,减少诉累。

四、结语

德州作为基建大市,施工合同纠纷频发。2026年的裁判趋势愈发明确:“重实质、轻形式”。合同语言再严密,也无法覆盖所有现场变化。对于承包人而言,证据链是唯一的护身符;对于发包人而言,程序合规是控制成本的最后防线。


相关QA

Q1: 固定总价合同下,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工程,承包人可以拒绝吗? A1: 可以拒绝并有权要求书面确认。若未拒绝且已施工,则视为接受变更,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承包人对口头指令同步进行录音或通过微信索取文字确认。

Q2: 施工中未办理签证,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发包人能拒付增量款吗? A2: 若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司法实践中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无法以此为由拒付增量款;但增量的造价需经鉴定或协商确定。

Q3: 合同约定“无论变更多少均不调整总价”,这种条款有效吗? A3: 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有效。但若变更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如增减超过15%),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调整。

Q4: 承包人仅凭施工日志、监理签字能否作为增量结算依据? A4: 较难单独作为依据,但可与其他证据链(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发包人指令往来、造价鉴定报告)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

Q5: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发的变更指令,有法律效力吗? A5: 若该人员有相应权限或事后经追认,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可证明变更事实。若权限不明,承包人应向对口部门索要正式变更单。

Q6: 固定价合同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A6: 依据《民法典》规定,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法参照的,按定额或市场价据实结算。

Q7: 发包人拖延结算长达两年,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吗? A7: 可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若约定不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

Q8: 承包人拒绝配合结算审计,导致结算无限期拖延,发包人如何维权? A8: 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并书面催告;若承包人故意拖延,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移交全部施工资料。

Q9: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提出质量返修费用,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 A9: 若返修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经双方确认,可以主张抵扣;但若存在争议,需先行鉴定,发包人不得单方强行扣减。

Q10: 德州地区的建设工程纠纷一般审理周期多长? A10: 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涉及造价鉴定的通常延期1-2次,建议优先选择仲裁(一裁终局,周期约4-6个月)。


关联律师: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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