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不能免责
陈新生
本文作者
2026[德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未付清全款能否免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2026年在德州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发包人仅向承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抗辩称“已付比例超过合同约定”,但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总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责任。本文将围绕“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这一焦点展开分析。
一、争议场景还原
某房地产开发商(发包人)将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包人),承包人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王某(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5000万元,发包人已支付3500万元,尚欠1500万元。但承包人与王某之间约定劳务费为800万元,承包人仅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剩余600万元未付。
王某遂起诉承包人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600万元范围内付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适用焦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发包人欠付的1500万元,与承包人欠付王某的600万元,两者并非同一金额。发包人是否应在1500万元全额范围内担责?还是仅在600万元范围内担责?
三、裁判规则分析
第一,发包人担责的前提是其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该欠付金额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为准。本案中,发包人尚欠承包人1500万元,事实清楚,该金额即为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上限。
第二,实际施工人请求的金额上限为“实际施工人自身债权”与“发包人欠付总工程款”的较小值。 王某对承包人享有600万元债权,发包人欠付总工程款1500万元,故王某可主张的金额为600万元。但若发包人欠付金额仅为500万元(小于600万元),则发包人只在500万元范围内担责。
第三,发包人不得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付款节点抗辩。 发包人主张“按合同进度已超付”,但司法实践审查的是最终结算后是否仍有欠付余额,而非施工过程中的付款比例。若工程已竣工结算,发包人尚未付清,则其欠付事实成立。
第四,发包人担责后,其对承包人的债务相应扣减。 发包人向王某支付600万元后,其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由1500万元减至900万元。这是“代位清偿”性质的法定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故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追偿。
最终,德州中院维持原判:发包人在欠付1500万元范围内对王某的600万元债权承担付款责任,并明确该付款后抵扣其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实务启示
对于发包人而言,务必留存工程结算凭证、付款流水及对账单,避免因疏于管理与承包人结算,导致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对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万能,应优先固定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结算依据,同时收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证据(如结算协议、支付计划),才能有效维权。
QA问答
Q1: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2: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A:以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总额为上限,同时不得超过实际施工人自身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金额,取两者中的较小值。
Q3: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付款,但未结算完毕,是否算“欠付”? A:算。只要工程结算后有未付清余额,即构成欠付。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影响欠付事实的认定。
Q4:发包人能否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 A:不能。若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结算,实际施工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仍应在认定欠付范围内担责。
Q5: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先起诉转包人? A:不必。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也可在起诉转包人时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Q6: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后,是否还能要求承包人再次支付? A:不能。发包人该付款行为视为向承包人履行了相应数额的付款义务,承包人不能再就该部分金额向发包人主张。
Q7:质量不合格工程能否参照本案处理? A:不能。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经修复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也可据此拒付。
Q8: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A:司法实践有争议。通常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除非构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Q9:承包人已破产,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要钱吗? A:能。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独立于承包人的偿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Q10:发包人证明已付清工程款,还需要担责吗? A:不需要。若发包人能提供有效付款凭证证明已不欠承包人工程款,则其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关联律师:陈新生,山东智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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