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伦、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30 主办律师:陈斌

陈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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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192民初7214号

原告:王某伦,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某宝,总经理。

原告王某伦与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王某伦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赵璐瑜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彦文

书 记 员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