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秀姿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春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31 主办律师:陈斌

陈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南京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488号

原告:南京秀姿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浦口高新区浦外路28号08幢2单元1013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晴,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220号41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扬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丰,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秀姿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孙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