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林、吕某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7 主办律师:陈斌

陈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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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81民初2309号

申请人:潘某林,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五,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智某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潘某林与被申请人吕某五、智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林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某五、智某明合计16524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潘某林已向本院出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某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某五、智某明合计16524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6元,由申请人潘某林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潘佳文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雨凤

书 记 员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