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林、吕某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5 主办律师:陈斌
陈斌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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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81民初23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某林,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五,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智某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某与被申请人吕某五、智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苏0981民初23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吕某五、智某明合计16524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某于2025年4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某明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某明相关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某明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潘佳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雨凤
书 记 员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