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实务困境与裁判路径
陈斌
本文作者
2026[南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实务困境与裁判路径
一、引入案例:一个典型的分包困局
2019年,南京某住宅项目由A建设集团总承包,后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劳务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刘某,由刘某组织农民工实际施工。2021年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但A集团仅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B公司收到款项后未足额向刘某结算,尚欠刘某劳务费及材料款合计约380万元。刘某多次向B公司催要无果,遂将B公司及A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刘某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总包方A集团主张工程款?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本案中,B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某,该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款请求权依然受保护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刘某的劳务付出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路径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是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重要法律武器。在(2021)最高法民申493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基础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但该权利应严格限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之内。
(四)司法实践中的严格适用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强调,应当从严把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防止该条款被滥用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万能钥匙”。南京地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倾向也表明:一方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施工范围及发包人实际欠付情况。
三、案件裁判走向预测
结合前述规则,本案中刘某能否胜诉,关键取决于法院查明的以下事实:
- 是否构成“实际施工人” ——法院需要审查刘某是否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是否独立组织施工并承担经营风险;
- A集团是否欠付B公司工程款 ——这是刘某能否从A集团获得直接清偿的前提,若A集团已全部结清,则刘某只能向B公司主张权利;
- 欠付款项的数额确定 ——若A集团欠付B公司的工程款仅200万元,则刘某只能在200万元范围内向A集团主张权利。
四、实务启示与建议
- 对总包方: 应审慎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履约能力,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禁止再次转包。同时,在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保存完整支付凭证,及时对账,避免因付款节点不明而被认定为“欠付”。
- 对实际施工人: 应保存好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劳务人员工资表、现场签证等证据材料,施工过程中及时与总包方、分包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 对分包方: 应注重合规经营,杜绝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合同无效带来的经营风险。
五、结语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与合同相对性之间始终存在张力。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将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思路,对证据材料的要求也更趋严格。无论你是哪一方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做好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方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
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有什么不同? A: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合法施工人不同,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往往无效,但法律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三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实际施工人只能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主张权利。
Q3:总包方已经向分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总包方吗? A:不能。发包人(总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若发包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法院将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Q4:个人没有资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A:是的。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前提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Q5: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A: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应扩大至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如果因非法转包导致实际施工人遭受其他损失,应向合同相对方另案主张。
Q6: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发包人? A: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为该条的适用前提是“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与转包在法律上有本质区别,挂靠人通常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除非发包人对挂靠事实明知或应知。
Q7:实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A:核心证据包括:分包合同或口头约定的录音/书面记录、施工图纸及技术交底资料、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劳务人员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资料、与合同相对方的对账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Q8: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A: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因此,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将面临无法取得工程款的法律风险。
Q9:实际施工人可否申请对涉案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个别地方法院有变通判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个案分析。
Q1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应在三年内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风险。
关联律师: 陈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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