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锡荣、彭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7.14 主办律师:陈文仕

陈文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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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献,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仕、何晓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锡荣,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献与被执行人沈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献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锡荣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沈锡荣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沈锡荣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沈锡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自2020年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沈锡荣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沈锡荣的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6月29日查明其名下仅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银行账户有存款5701.35元;

4.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代为划拨被执行人沈锡荣名下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银行存款,但银行反馈称该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故未予划拨;

5.截止2020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彭献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完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俊龙

审判员黄庆勇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好

书记员陈宝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