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丽江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2 主办律师:陈文仕
陈文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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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702民初203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仕,系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某某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木坚,系云南润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丽江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4年10月17日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另行起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敏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