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同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认定
陈文仕
本文作者
2026[厦门]诈骗罪争议焦点解析:以“合同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为视角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认定往往牵涉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交叉地带。2026年,厦门地区的司法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愈发精细。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履约型”诈骗场景为例,剖析当前实务中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究竟该如何界定?
案例引入: 假设在厦门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外地供应商李某签订了一份价值200万元的电子元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需先支付30%预付款(60万元)作为定金,张某公司收到款项后45日内发货。然而,张某在收到60万元后,并未用于采购原材料,而是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此前的民间借贷利息,剩余2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开销。后因市场行情突变,张某公司未能按期发货,李某多次催告后,张某以“上游供货商违约”为由推脱,直至失联。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收取预付款后“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究竟是单纯的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这涉及到诈骗罪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1.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程度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也会虚构事实,但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其仍有履行的意愿;而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则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根本没有履约的打算。在本案中,张某虚构了“已与上游供应商谈妥”的事实,诱使李某支付预付款。但关键在于,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其公司账户资金已严重不足,明知无法履行高达200万元的合同义务,却仍承诺发货,这属于对“履约能力”的根本性虚构。
2.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纪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以下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张某公司在签约时资产负债率已超90%,无实际履约能力,但仍然夸大实力。
- 是否采取欺骗手段: 张某向李某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库存清单。
- 是否实际履行合同: 张某未进行任何备货行为,也未联系任何物流。
- 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分歧点。辩方律师可能会主张,张某将40万元用于偿还“经营债务”,属于资金周转不灵,而非挥霍或逃匿。
- 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 张某失联,关停手机,未积极协商退款,属于“逃避返还资金”。
3. 厦门地区的实务倾向 在2026年的厦门司法实践中,对于“拆东墙补西墙”型案件,只要资金流向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用途,且行为人在收款后无任何履约准备,即便其辩称用于“公司经营”,也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因为这种“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在拆补前债,导致被害人的资金被“吞噬”,本质上是将被害人的财产置于无法收回的风险之中,具有刑事可罚性。
结论建议: 在上述案例场景中,张某的行为不应仅被视为民事纠纷。其虚构履约能力、明知无履行可能仍收取大额预付款、收款后恶意处分且逃匿的行为,已触犯诈骗罪。对于普通市场主体而言,签订大额合同前务必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一旦发现对方资金流异常且未按约使用预付款,应立即寻求刑事司法保护。
相关QA(10组)
Q1: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A:核心在于主观故意。若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实则无归还意愿且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或非法活动,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若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还款,且无逃匿行为,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Q2:在厦门,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A: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厦门地区结合经济水平,具体执行标准可能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获取2026年最新标准。
Q3: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主要看四个方面: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虚构或隐瞒手段、取得财物后的具体处置(是否挥霍、逃匿、用于非法活动)、未履约后的态度(是否积极补救)。司法实践中常从这四点进行综合推定。
Q4:如果虚构了部分事实,但最终履行了合同,还构成诈骗罪吗? A:一般不构成。刑事诈骗要求虚构事实是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若行为人虽有虚构,但事后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则通常不认定为诈骗罪,属于民事欺诈。
Q5:被骗后,是先报警还是先起诉民事赔偿? A:建议先报警。因为刑事追赃程序在返还被害人财产方面通常更有效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依法冻结涉案账户资金。若先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因“先刑后民”原则而被中止审理,反而拖延时间。
Q6: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A:单位本身不构成普通诈骗罪的主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以个人名义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在合同诈骗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Q7: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划分? A: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为三千至一万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至十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可结合经济情况调整,福建地区适用其省级高院的规定。
Q8:恋爱期间虚构身份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A:视情况而定。若行为人虚构身份(如虚假高富帅、白富美)以获取信任,编造虚假理由(如家人生病、工程垫资)借款,且款项被其赌博或挥霍,则涉嫌诈骗罪。若仅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正常借贷,则不构成。
Q9:受害人如何有效收集诈骗罪的证据? A:重点收集:1. 对方虚构事实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如虚构投资项目、身份证明);2. 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3. 对方失联的证据(如拉黑微信、更换手机号);4. 对方未履约或不归还的具体书面承诺。证据链越严密,立案成功率越高。
Q10: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家属可以做什么? A: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索要《拘留通知书》确认羁押地点;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会见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切勿盲目相信“关系”能捞人,以免被二次诈骗。
关联律师:陈文仕,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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