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1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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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91民初6029号之一

原告:刘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万福街道办事处中华西路20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涛,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韩继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