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瑞与任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7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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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5民初9147号
申请人:段某瑞,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杰,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某瑞与被申请人任某杰及被告郓城县盛捷加油站、时同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某瑞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任某杰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共计6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某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任某杰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共计6000000元予以冻结。其中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戚玉香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松涛
书 记 员李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