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力与马某甲、马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30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03民初1363号之二
原告:马某力,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乙,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薛某,女,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马某力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2024年4月30日,原告马某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力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马某甲的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马某乙的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薛某的存款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某力负担;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马某力负担。
审判员李学龙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