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发与徐某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9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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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03民初267号之一
原告:朱某发,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昌,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朱某发与被告徐某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朱某发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220元,由原告朱某发负担。
审判员刘兆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