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泓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1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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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26民初1435号

申请人:山东省利泓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纪某全。

申请人山东省利泓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14910.77元。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14910.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张立慧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 记 员霍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