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发与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9 主办律师:陈慧

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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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03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朱某发,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朱某发与被告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朱某发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申请费728元,由原告朱某发负担。

审判员刘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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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