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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审计结果不能当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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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慧 律师

陈慧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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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2026[菏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计结果能否当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从一则典型案件说起

在菏泽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争议始终是矛盾最为集中的领域。其中,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是否能够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长期以来是发承包双方交锋的焦点。

案情回溯 2023年,菏泽某市政工程公司(下称“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建了某国有投资公司(下称“发包方”)发包的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报送的结算金额为5800万元。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经审核,出具了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4200万元。承包方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主张审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核算,漏算了材料调差价款及赶工措施费共计600万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该审计结论是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明显失实或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下,承包方是否仍应受其约束?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态度经历了从尊重到严格审查的演变过程。最高院民一庭在相关答复及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此处存在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审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定计价规范进行审核,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据此作出裁判。

从更深层的法律逻辑来看,工程价款结算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确定行为。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督手段,其性质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能当然取代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当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时,该约定将行政审计“引入”民事合同领域,使其成为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机制。然而,这一引入不能异化为对承包方权利的绝对束缚。若审计单位基于错误理解或不当干预,导致审计结论偏离客观真实,法院仍应发挥司法最终裁判功能。

具体到本案而言,若承包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遗漏了合同明确约定的调价条款,或审计报告的核减理由不成立,则人民法院很可能认为该审计结论已丧失作为结算依据的基础。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重新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基础。

风险警示与实务启示 对于承包方而言,在缔约阶段应审慎对待“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如因项目性质必须接受该条款,应在合同中同步设置审计时限、异议程序及争议解决机制,防止发包方利用审计权无限期拖延结算。在履约阶段,承包方应完整保存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等原始资料,以备在审计异议程序中有效举证。

对于发包方而言,审计权并非“尚方宝剑”。若滥用审计权,恶意压低结算价款,不仅可能引发诉讼拖累,还可能因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承担逾期利息乃至违约责任。

结语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在菏泽地区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审计结论虽是重要参考,但绝非终局性的“金科玉律”。当审计的“行政逻辑”与施工市场的“市场逻辑”发生碰撞时,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障实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相关QA

1. 问:菏泽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报告迟迟不出,承包方能否起诉要求付款? 答:可以。若审计机构或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审计,承包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责令双方限期结算,必要时可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不受原审计条款的绝对约束。

2. 问:审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一般采纳哪份文件? 答:法院优先审查审计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审计结论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法院一般会采纳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3. 问:承包方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提出? 答:首先应按合同约定的异议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及审计机构提出具体异议意见并附证据。若协商不成,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反驳证据,或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4. 问:财政审计结果能否直接影响国有投资项目的结算? 答:财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应直接作用于民事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否则财政审计结果仅作参考,不能被强制作为结算依据。

5. 问:如果承包方在竣工结算文件中签字确认了审计金额,事后反悔是否有效? 答:若承包方系在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字,可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若无上述情形,签字确认行为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事后反悔很难得到支持。

6. 问: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资质不合格,审计结论是否有效? 答:若合同对审计机构资质有明确约定,发包方违反约定委托不合格机构的,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将审查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及审计程序是否公正。

7. 问: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价款争议,能否通过审计程序解决? 答:审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规范审查漏项问题。若审计机构未予纠正,承包方可通过司法鉴定途径主张漏项工程价款。

8.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仍可适用?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9. 问:诉讼过程中,承包方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受到“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限制? 答:不受绝对限制。法院认为审计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有权准许鉴定申请。

10. 问:菏泽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优先调解? 答:菏泽法院在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但因审计争议涉及专业判断且双方利益冲突较大,调解难度较高,法院倾向于通过专业审判或司法鉴定方式高效解决。


关联律师: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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