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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债务人能否请求调减?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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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慧 律师

陈慧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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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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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菏泽][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债务人能否请求调减?——基于山东菏泽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解析

引言

在民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常见风险控制手段。然而,当债务人违约时,其常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减。2026年,山东菏泽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时,如何把握“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菏泽某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深度剖析争议焦点“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是否必然被调减”,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典型案例引入

2025年底,菏泽某混凝土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货款总额8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后30日内。合同中明确载明:“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截至2026年3月,乙方尚欠300万元货款,逾期达90天。按合同约定,违约金高达135万元(300万×0.5%×90天)。乙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诉请菏泽某区法院调减至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甲方则坚持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因乙方长期拖欠,导致甲方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民间借贷融资付出高额利息,损失远超违约金。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减的裁判尺度如何把握?以及“损失范围”如何界定?

(一)“违约金过高”的实体认定标准

依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规则源于《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21〕94号)及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精神。通常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菏泽地区司法裁判倾向与“损失”的辩证认定

在菏泽地区的审判实务中,对于“损失”的认定并非仅指资金占用利息。菏泽中院在类似案件中强调,守约方的损失不仅包含直接的利息损失,还应包含因资金被占用而丧失的可得利益、运营资金缺口导致的额外融资成本等。

在上述案例中,甲方主张因乙方拖欠导致其不得不高息融资。若甲方能提供民间借贷合同、转账凭证、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融资成本(例如年化12%)远高于LPR,则法院在认定“实际损失”时,会以该实际融资成本为基础计算损失数额,而非仅参照LPR。此时,若违约金未超过该实际损失数额的130%,法院则不应随意调减。

(三)法院主动释明与调减的程序规则

值得注意的程序性要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调减。但在2026年的菏泽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当事人仅笼统答辩“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法院通常会向其释明是否申请调减,并分配举证责任。守约方需举证证明损失范围,违约方需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三、本案裁判结果预测与启示

若甲方证据链完整(融资成本证据、供货单、对账单等),菏泽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其实际损失不仅限于LPR利息,从而部分支持违约金,但鉴于千分之五的日息(年化182.5%)确实畸高,即使考虑融资成本,法院仍可能酌情调减至年化24%以内(即未付金额的月息2分),以平衡双方利益。

结语

在菏泽地区的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并非“约定即固定”。对于守约方而言,证据留存是核心,尤其是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证据;对于违约方而言,申请调减是法定权利,但法院将严控“诚实信用”底线。建议市场主体在拟定合同时,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上限(如年化24%或LPR的4倍),避免因约定过高在诉讼中被大幅调减,从而产生诉讼成本与期待利益的落差。


Q&A(十组)

Q1:在菏泽打官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就一定会调减吗? A: 不一定。30%是“一般可以认定”的参考标准,并非强制规定。菏泽法院会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含融资成本、预期利益等)综合判断。若守约方能证明实际损失很大,即便超过30%也可能不予调减。

Q2:主张违约金过高,谁来举证? A: 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需要初步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方无法举证,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讼请求。随后,守约方需就实际损失数额(如额外利息支出)进行举证。

Q3:法院会主动调减过高的违约金吗? A: 不会。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调减。法院仅会在违约方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查。

Q4:借款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超过LPR四倍,法院如何处理? A: 对于借款合同,依据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的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买卖合同等非借贷合同,不直接适用该“四倍”上限,而仍以“损失”为基础。

Q5: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吗? A: 除另有约定外,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果总计过高,违约方可申请调减。菏泽法院会以损失填补为原则,防止双重获利。

Q6:哪些证据材料能有效证明“实际损失”高于LPR利息? A: 主要包括:①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②支付利息的发票或凭证;③因资金短缺导致向供应商延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赔偿凭证;④停工待料导致的损失鉴定报告(针对大型工程项目)。

Q7: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调减概率是否更低? A: 是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系对守约方资金占用损失的预估赔偿,并考虑了融资成本因素,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减的概率和幅度会显著降低。

Q8:菏泽本地是否有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或违约金计算的特别指引? A: 菏泽地区暂未出台专门针对此类条款的独立地方性法规,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山东省高院的审判指导精神。对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背靠背”条款,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法院倾向于不予支持总包方以此作为拒付违约金的抗辩。

Q9:诉讼中,违约方申请调减违约金,需要缴纳额外的诉讼费吗? A: 不需要单独缴纳。申请调减属于抗辩事由,包含在案件受理费中。但若案件因调减问题需要评估损失,可能会产生评估鉴定费用,该费用由败诉方或申请方先行垫付。

Q10: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才能在菏泽法院获得全额支持? A: 建议:①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应超过日万分之五(年化18%)或与LPR的4倍挂钩;②在合同中明确列举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人工停工费、设备租赁费、融资成本等),并约定该违约金系对损失的“概算”;③交付合同时,同步约定对账机制,确保欠款金额明确无争议。


关联律师:陈慧,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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