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某有限公司;黑龙江某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6 主办律师:陈庆华
陈庆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黑0502民初647号
原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安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0元,由泰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