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同与邵某伦、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07 主办律师:陈庆华

陈庆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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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982民初387号

原告:刘某同,男,汉,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伦,男,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臧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同与被告邵某伦、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成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