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9.22 主办律师:陈庆华

陈庆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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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982民初11485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鹏,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 判 员赵高峰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宏宁

书 记 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