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6.05 主办律师:陈庆华

陈庆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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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982民初4476号

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国,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刘守新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