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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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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华 律师

陈庆华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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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从济南中院一则改判案例说起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利息”问题永远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许多出借人因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淡薄,仅在借条中简单载明“还款”字样,却未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或逾期利率作出明确约定。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又该如何计算?本文结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改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专业解析。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2023年5月,济南市民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好友王先生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由王先生向张先生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人:王某某,落款日期:2023年5月20日。”借条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

后张先生多次催要,王先生于2023年11月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40万元一直未还。张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但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于起诉前向王先生进行过有效催告,故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本金40万元的诉请,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为由予以驳回。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后作出改判,认为即便借期内利息未约定,但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催告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未偿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利息的部分,改判王先生除偿还本金40万元外,还应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率,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一)关于“未约定利息”不等于“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区分认定

部分法律从业者常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借贷双方未在借条中载明任何利息事项,就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从而全盘否定出借人的利息主张。然而,这一条款规范的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即借期内占用资金的成本。而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因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文并未将“存在借期内利息约定”作为主张逾期利息的前提条件。

(二)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与起算点

既然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那么即便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主张按“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先生作为出借人依法享有任意催告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张先生在起诉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的催告行为,即为确定“合理还款期限”的必经程序。在张先生给予王先生的合理宽限期届满后,王先生仍未还款,此时才构成逾期,逾期利息应自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二审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具体宽限期,但从其起诉行为本身可以推定已履行了催告义务,故结合司法实践的惯例,将起诉之日视为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这一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借款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关于LPR的适用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双向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逾期利息时,不仅要从总量上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上限约束,还应准确适用LPR的浮动利率属性。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非固化在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利率。在LPR每月波动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多采用“分段计算”或“统一按起诉时LPR计算”的方式,本案二审判决采用了后者,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执行和确定数额。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防范提示

对于本案折射出的法律风险,济南地区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书面合同的完备性至关重要。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务必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出具规范的《借条》。内容应明确载明出借人、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本金、约定利息(含利率标准)、借款期限、逾期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可参考“按双方约定利率上浮30%-50%计算”或“参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等方式,但注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第二,证据链的固定。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应通过银行转账(备注“借款”)、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备注“转给XX的借款”)、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交付凭证。本案中张先生因未能提供有效的书面借期约定,导致一审阶段在利息问题上陷入被动。

第三,催告程序的规范化。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在起诉前应通过EMS快递(备注栏注明“催告还款函”)、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借款人发出正式催告通知,并给予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建议不少于7-15日),这是日后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依据。

第四,诉讼策略的调整。若因证据瑕疵导致一审败诉,当事人应综合分析是否存在二审改判空间。本案二审之所以能改判,关键在于对“逾期利息”属性和“无息推定”条款适用范围的法律定性。当事人在上诉时应紧扣法律条文逻辑,而非试图推翻一审事实认定。

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但“亲兄弟明算账”的契约精神才是维系债权人权益的根本保障。在2026年司法政策持续强化诉源治理与金融风险防控的背景下,济南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将更加细致化、专业化。当事人应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Q1:在济南,如果借条上没写利息,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要利息? A1:并非绝对不能。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指的是借款期内无息。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时,出借人仍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张逾期利息。即便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Q2: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怎么确定? A2:若借款有约定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若未约定期限,则须经出借人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自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司法实践中,若出借人未能举证催告时间,法院通常会从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

Q3:过了诉讼时效,还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A3:若本金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利息作为从权利,通常也随之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借款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建议债权人在时效届满前通过发送催款函、对方确认还款等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Q4: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高到什么程度是违法的? A4: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例如2026年若1年期LPR为3.0%,则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2%。超过部分,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主张冲抵本金。

Q5:夫妻一方借的钱,债权人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A5: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事后追认,则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及资金流向。

Q6: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大额借款,没有转账记录,法院会认可吗? A6:对于大额现金交付,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出借人仅凭借条主张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辅助证据(如取款凭证、证人证言、对方自认等)时,极有可能被认定未完成实际交付。建议大额借贷务必使用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

Q7: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该怎么算? A7: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则不需要支付借期内利息。但若提前还款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债权人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如资金闲置损失)。

Q8:P2P平台或网贷公司以“服务费”“管理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是否合法? A8: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借人综合收取的利息、服务费、管理费、违约金等总计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济南地区,法院在审查时会穿透形式看实质,将各种名目的费用合计后计算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

Q9: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本金怎么认定? A9: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比如借条写50万,实际转账47万,则本金认定为47万,利息也应以47万为基数计算。

Q10:出借人如何有效防范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A10:出借人在诉讼前可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若发现借款人有恶意转移财产迹象,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对于涉嫌拒执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律师:陈庆华,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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