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陈嵩
主办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252451XW,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镇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嵩,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4D811Y,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八都路5号。
负责人:徐志达,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徐志达,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应给付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相应款项469897元。因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未予履行,但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
1、查明被执行人徐志达有银行存款102046.98元,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起始冻结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2年1月29日,委托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的财产(如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志达名下有坐落于天台县土地(面积80.01平方米,住宅用地,天台集用2009第00908号),并于2022年4月2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经营者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暂不处置查封的集体土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69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2046.98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未收取本案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扣划并发还的银行存款,查封了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12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徐志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宏诚工艺滴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张峥莉
审 判 员朱新阳
审 判 员闵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建东
书 记 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