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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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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嵩 律师

陈嵩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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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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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无锡买卖合同纠纷深度解析: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能否双赔?

一、争议焦点: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守约方能否获得双重救济?

在2026年无锡市一起典型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受人B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达180天,出卖人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2万元),同时另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LPR利率计算约18万元)。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违约金与法定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是否构成重复救济?

二、法律分析

(一)现行法律框架

  1.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司法裁判规则(以无锡地区为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2026年间的多份判决中确立了以下规则:

  •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功能不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合理范围内)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而损失赔偿仅为补偿性。因此,当违约金足以覆盖实际损失时,法院不支持额外主张损失赔偿;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调高违约金,但不能在维持违约金的同时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 禁止双重救济原则:在(2025)苏02民终XXXX号判决中,无锡中院明确指出:“守约方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否则将导致其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 可替代性处理方案: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方还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法院可能认可该约定,但需严格审查实际损失情况。

(三)本案结论

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年化约18.25%)已显著高于LPR利率(年化约3.1%),法院大概率认定违约金足以覆盖资金占用损失。因此,A公司仅能主张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若A公司认为违约金仍低于实际损失(例如其有证据证明因资金断裂导致的项目损失),可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但无权双赔。

三、10组相关Q&A

Q1: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LPR逾期利息? A: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可以主张以LPR为基础加计30%-50%的逾期利息。

Q2: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是否过高? A: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利率约18.25%,高于LPR四倍(目前约13.8%),法院通常认定为过高,会酌情调减至LPR的1.3-1.5倍。

Q3:违约金调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由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初步举证,守约方需证明违约金与损失相当或违约金未过分高于损失。

Q4: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能否并用? A: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588条),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用(如前述分析),但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Q5:逾期付款违约金从何时起算? A: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计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出卖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起算。

Q6: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会支持到实际清偿日吗? A:会支持,但违约金总额受“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约束。法院通常会对超出部分调减,但计算期间仍可至实际清偿日。

Q7: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后,卖方还能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吗? A: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违约金计算截止到合同解除之日(或货物返还之日)。

Q8:卖方自身也存在延期交货等违约,买方逾期付款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A:需要。双方均违约时,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酌情扣减。

Q9:无锡地区的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诉前调解流程是怎样? A:立案前一般进入诉前调解(期限30日),调解不成转立案。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

Q10:买卖合同中只写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在LPR变了怎么处理? A:LPR取代贷款基准利率后,法院统一适用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关联律师:陈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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