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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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103民初245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董清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紫沫
书 记 员吴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