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何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7 主办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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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03民初856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蒙,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高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杨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舒婷

书 记 员江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