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何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7 主办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03民初856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蒙,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高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杨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舒婷
书 记 员江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