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6 主办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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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102民初455号

原告:林某某,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吴佳雯,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徐某某,男,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婷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馨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