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9 主办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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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04民初1421号
原告: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在审理尹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兰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