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民间借贷“砍头息”利息认定争议焦点
陈华
本文作者
2026[福州]民间借贷纠纷:揭开“砍头息”背后的利息认定争议焦点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砍头息”是引发纠纷的常见陷阱。所谓“砍头息”,指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砍头息”的认定往往存在证据认定、利息计算方式等复杂争议。
典型案例场景分析
案情简介:2024年3月,福州某个体工商户主张向借款人林某转账5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1年。但林某实际仅收到银行转账44万元,另有6万元被出借人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当场扣除。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求按50万元本金及利息还款,林某以“砍头息”为由抗辩。
法律分析:
- 本金认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会剔除预扣的6万元,认定实际本金为44万元。即使借条写有50万元,只要林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扣除了利息(如转账记录、收款凭证或聊天记录),法院将支持按44万元计算本金。
- 利息计算:若借款合同约定12%年利率,则一年利息应为44×12%=5.28万元,而非50×12%=6万元。出借人主张的“保证金”实质为变相利息,不产生独立法律效力。
- 举证责任:借款人林某需对“砍头息”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仅有其单方陈述而无转账差额、录音等证据,法院可能按借条金额认定。本案中,林某提供了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到账44万元,完成了举证。
十组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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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借款合同金额与银行转账金额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A:原则上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差额系其他合法款项(如未到期利息、服务费),则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 -
Q:出借人要求支付“砍头息”部分对应的利息,是否支持?
A:不支持。已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不得再计算利息。 -
Q:借款人起诉“砍头息”,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合同金额的证据。 -
Q:出借人以“中介费”“服务费”名义收取费用,算不算砍头息?
A:若系出借人本人或其关联方收取,且缺乏独立中介服务实质,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
Q:如果借款是按月付息,但首月利息未付,是否算砍头息?
A:不算。砍头息要求利息在出借本金时即被扣除;若合同约定借款后按月支付,则属于正常利息支付。 -
Q:民间借贷利率超过LPR四倍,是否影响本金认定?
A:利率超限仅导致超出部分利息无效,不影响本金认定;但砍头息直接影响本金基数,两者独立处理。 -
Q:2026年福州法院对砍头息的主流裁判标准有无变化?
A:未发生实质变化,仍坚持实际交付原则。但部分法院对“服务费”“顾问费”等隐蔽形式审查趋严。 -
Q:借款已实际使用部分,出借人能否主张已扣除的利息属于“违约金”?
A:不能。违约金需基于违约事实,而砍头息是预先收取的利息,性质不同,不得混同。 -
Q:出借人将6万元通过第三方账户转回借款人,是否规避砍头息认定?
A:若该转账系当天或次日返回,且无法证明合理用途(如归还欠款),法院可能整体审查资金流向,仍按砍头息认定。 -
Q: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收取“砍头息”,借款人除主张本金调减外,能否诉请惩罚性赔偿?
A:民间借贷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构成欺诈或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可向监管部门投诉索要行政罚款或另诉侵权。
关联律师: 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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