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徐某锋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6 主办律师:陈刚
陈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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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02民初7530号
原告: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锋,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霞,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茜,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锂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评,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锋、南通某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某某锂业(江苏)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某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余雪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毛敏华
书 记 员张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