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约定逾期付款可解约 法院为何不支持
陈刚
本文作者
2026[南通][合同纠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15日可解除合同”,法院为何不支持解除?
在南通这座快速发展的城市,商业交易频繁,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许多企业在合同中精心设计了各种“解约条款”,以为白纸黑字写明了,就万事大吉。但现实真的如此吗?本文以近期南通地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争议焦点为例,深度剖析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边界。
场景引入:一纸“解除通知”引发的连环诉讼
2025年,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46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超过15日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初期一切顺利,A公司按时交付了设备。但到了最后一期60万元尾款支付时,B公司因自身资金链紧张,逾期了18天。A公司随即依据合同条款,向B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B公司则回复称:“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尾款已付清,不同意解除。”双方僵持不下,A公司诉至南通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
看似铁证如山的合同条款,A公司却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 法院的裁判理由令人深思:合同目的并未因此落空,仅以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属于不当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约定解除权与“违约程度”的博弈
1. “约定解除权”并非绝对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前提是——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案中,A公司仅主张“逾期18天”,但B公司已实际受领设备并投入运营,合同目的(获得设备并投产)已达成了80%以上。法院认为,60万元尾款只占总价款的13%,且B公司已付清,此时解除合同对交易秩序和社会资源是极大浪费。
2. 司法对“解除权滥用”的矫正逻辑
南通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7条的精神: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以及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
- 迟延支付18天属于违约,但设备已交付并运转,A公司签订合同的核心诉求已实现;
- 20%违约金(92万元)相对于60万元尾款的迟延,明显畸高,具有惩罚性质而非补偿性质;
- 如支持解除,A公司需返还460万元货款,B公司返还原物,交易彻底倒退,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的裁判结果: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仅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LPR计算)。
3. 给南通企业的实务警示
在结构复杂、标的额高的商事合同中,仅仅约定“解除触发条件”不够,必须同时关注条款的可执行性。条件设置失衡,或未与“合同目的”进行有效绑定,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滥用权利。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仅凭合同约定维权,未必能获得预期结果。专业的诉讼策略和对司法尺度的精准把握,可能才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相关QA
Q1:合同中写了“逾期15日可以解除合同”,就一定能解除吗? A1: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量违约程度是否轻微、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若未造成实质性损害,解除请求大概率不被支持。
Q2:什么情况下,迟延付款可以解除合同? A2:通常需要同时满足:迟延时间较长、金额占比较大、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导致卖方资金回笼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形。
Q3: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A3: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照LPR的1.3-1.5倍作为标准。约定超过实际损失30%的,法院通常认定过高并予以调减。
Q4:对方违约了,我能不能直接不发货或者断供? A4:需谨慎。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反而被对方追责。
Q5:什么叫做“不安抗辩权”?跟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 A5:不安抗辩权是履约过程中发现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中止履行的权利,但需提供担保,并非解除权。解除权是彻底终止合同关系。
Q6:解除合同通知寄给对方,合同就自动解除了吗? A6:不一定。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并起诉,法院将审查解除权是否成立。若法院认定解除权不成立,则通知不发生解除效力。
Q7:诉讼中,法院更倾向于判决“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A7:原则上,法院优先维护交易稳定性。除非继续履行确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否则解除请求较难获得支持。
Q8: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有法律限制吗? A8:有。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显失公平,需遵循诚信原则。
Q9:解除合同后,已交付的设备能不能要求返还? A9: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恢复原状义务,已交付的设备原则上应返还。但如果设备已严重损耗或贬值,可折价补偿。
Q10: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走仲裁还是诉讼? A10:看合同约定。有有效仲裁条款则走仲裁,否则由法院管辖。仲裁一裁终局,程序更快,但费用较高;诉讼有二审程序,但救济更全面。
关联律师:陈刚
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陈刚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